晶品特装: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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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17: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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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5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证券部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实行知悉即登记并存档备查的管理原则。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
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下列重大事项: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消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消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所担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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