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9
杭州美迪凯光电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
3、除 8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全部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73 名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确定以 2024
年 11 月 18 日为首次授权日/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43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882.77 万份,行权价格为 7.37 元/份;向符合条件的 343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 882.77 万股,授予价格为 3.69 元/股。
特此公告。
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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