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
授予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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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迪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涉及的法律事宜依法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其他问题本所律师不发表意见。
(三)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美迪凯申请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披露材料一起上报主管机构,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美迪凯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 本所律师要求查验文件原件(文件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提供、本所律师调取、政府部门出具、第三方提供等),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原件的文件,本所律师要求取得盖有具文单位或公司印章的复印件,并结合其他文件综合判断该等复印件的真实有效性。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交的文件,逐份进行了查验,并对公司回答的问题进行了核对。对于律师应当了解而又无充分书面材料加以证明的事实,本所律师采取其他必要的合理手段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查询、征询有权机构意见并取得相关证明、向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制作谈话记录等。并依据实际需要,要求公司或相关人员出具书面承诺。
(六)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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