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13
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
金融大厦 16/22/23 楼)
(二零二零年六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下发的《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355 号)(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申港证券”)会同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莱”、“公司”或“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律师”)和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会计师”)等相关各方对《第二轮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落实和说明,现对《第二轮问询函》落实情况逐条书面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本问询函回复中简称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简称具有相同含义,其中涉及招股说明书的修改及补充披露部分,已用楷体加粗予以标明。
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出现合计数值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问询函回复中的字体:
审核问询所列问题 黑体
对问题的回答 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第一轮问询回复的修改 楷体、加粗
目录
目录 ......2
问题一、关于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确认......3
问题二、关于 BOT 项目收入......73
问题三、关于 BOO 项目固定资产折旧......77
问题四、关于发行人项目合同 ......85
问题五、关于重大提示和风险 ......98
问题六、关于信息披露......105
问题一、关于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确认
1.1 关于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确认政策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以水质检测为付款条件的合同中,收入确认的客户函件为历次函证、专项对账单等;试运行项目收入确认的客户函件为客户说明;一并实施安装相关的配套土建工程和水污染设备销售业务,收入确认的客户函件为客户说明。
请发行人说明:(1)水质检测仅作为付款条件的合同的判断依据,与将水质检测作为验收条款的合同的区别;(2)说明“保护性条款”的具体内容,以“保护性条款”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的原因及合理性;(3)上述客户函件具体类型,确认的主要内容,不同情况下的客户函件是否采用统一的格式及内容,不同类型函件发函时点,客户回函主体、回函形式及对应的法律效力,将前次申报保荐机构取得的函证和说明作为本次申报收入确认的证据的效力及合理性;(4)结合与客户的合同条款,说明客户函件是否具备对抗相关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仅凭客户函件确认风险报酬转移进行收入确认是否具备充足的依据;(5)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以审计询证函作为会计记账依据的可操作性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如否,修改相关收入确认政策;(6)设备销售合同中,部分明确以水质检测报告作为验收条件,部分未明确要求也未设置保护性条款的原因;(7)结合,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合同的水质检测报告截止目前的获得情况,分析是否存在长期未取得水质检测报告及其原因,尚未获得水质检测报告的污水处理设备是否已经开始运营,分析水质检测报告是否属于收入确认的关键时点。
请发行人提供不同情况下的典型客户函件。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说明以对账单和审计询证函作为会计记账依据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请发行人律师对(3)(4)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发行人说明】
(一)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确认政策
1、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
报告期内,基于公司设备的成套化、标准化特性,公司所有设备出厂前均 已通过质量测试,在进水、通电等各项条件满足合同要求,设备安装调试完成 后,进入自动运行状态,短时间内设备可进入正常运行状态。因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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