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光华芯: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长光华芯资讯
2024-04-25 20: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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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保证公
司与各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法律规定及《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二)决策程序合规。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公正的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司有利,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就该关联交易出具专业意见。

(四)公司应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七)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
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是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应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
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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