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
然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曾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的;
(四)最近三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
项,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
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第九条 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后
报请董事长审核,以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一)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议案;
(二)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的其他议案。
第十一条 在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召开董事会时,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当表明对
每个议案的意见并签字后传真或邮件给董事会秘书。
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召开的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董事传真或邮件表决的结果制作董事会记录并签字。该董事会记录并应交由董事签字后传真或邮件确认。在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参加表决的董事应将传真或邮件表决的原件及其签字确认的董事会记录等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将所有与本次会议有关的传真文件、邮件打印文件及董事寄回的签字文件一起作为本次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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