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特生物: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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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17: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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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0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监事、公众投资者等方面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实现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

分配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配或现金分配比例可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1)当年实现的每股收益低于 0.1元;

(2)当年经审计净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超过 70%;

(3)当年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4)公司现金流出现困难导致公司到期融资无法按时偿还;

(5)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即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6)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三)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业绩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配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予以披露;

(3)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监事会的审核意见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5)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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