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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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47 号
关于对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
联方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瀚川智能,A股证券代码:688022;
苏州芯源温控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蔡昌蔚,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何忠道,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昌蔚、何忠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7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及时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蔡昌蔚及关联方苏州芯源温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源温控)发生的共计479.5 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也未在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且未及时披露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5.1.1 条、第 5.1.2 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昌蔚及关联方芯源温控,违规与上市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及《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1.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6.3.1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的认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蔡昌蔚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相对方,时任财务总监何忠道作为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等有关规定及
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苏州芯源温控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蔡昌蔚,时任财务总监何忠道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
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和内控制度,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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