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集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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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0 19: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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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231361
致: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集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安集科技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安集科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特聘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安集科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实施”)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公司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承诺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之出具并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次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安集科技本次实施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安集科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关于本次实施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核查意见。

(三)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至 2023 年 5 月 7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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