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0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引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鑫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沈诚律师和王倩倩律师作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9 年激励计划”)、2020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第三期激励计划”)、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乐鑫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乐鑫科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归属数量调整(以下简称“2019 年激励计划调整”)、2020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归属数量调整(以下简称“2020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调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归属数量调整(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调整”)、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归属数量调整(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调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归属数量调整(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调整”)、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归属数量调整(以
下简称“2023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调整”)、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归属数量调整(以下简称“2023 年第三期激励计划调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归属数量调整(以下简称“2024 年激励计划调整”)之相关事项(以下合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已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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