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具备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涉密业务的条件及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体系,按照规定成立保密组织和工作机构、制定完善的安全保密制度,并在涉密人员、涉密场所、涉密载体、涉密项目、协作配套、涉密会议、宣传报道、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等方面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规定和标准;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
(一)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二)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三)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改聘及解聘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审计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公司财务部门,财务和审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形成书面审议意见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