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7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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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关于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李冬梅、张阳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11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登《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 14:45 在北京市海淀区铃兰路 8
号院 1 号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传明先生主持。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其中,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6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6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持股凭证、股东签名
册及授权委托书、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7 人,代表股份 28,982,149 股,占公司总股份(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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