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605598 证券简称:上海港湾 公告编号:2024-012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部门的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动提供必要条件。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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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亭卫公路 注册地址/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3688 号 5 幢 938 室 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C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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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
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书面通
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
买卖本公司股票。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
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
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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