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湾: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上海港湾资讯
2024-04-25 19: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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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 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至(六)项情形的,相关监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七)至(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八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设监事三名,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出
任,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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