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0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协
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研究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是指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董
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选举产生,经全体委员会过半数通过,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
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规模、构成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候选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评价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结构,并推荐董事担任相关委员会委员,提交董事会批准。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