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盛能源: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恒盛能源资讯
2024-08-19 18: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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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20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化运作,健
全董事会运行体系,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重大
经营决策,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资格

第四条 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同时熟悉企
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并了解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与担任董事工作相适应的阅历和经验。

第五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
司的董事。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

第三章 董事的选任、补选、退任及报酬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第九条 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董事可以退任;

(一)任期届满。董事任期届满,自应退任。董事任期届满而来不及改选时,延长其执行职务至改选董事就任时为止。

(二)董事任职期间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即应退任。

(三)辞职。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四)失格解任。董事当选后,如果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解任。


(五)董事连续两次无故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六)其他事由发生致使董事不适宜继续担任董事的应予解任。

第十一条 董事因发生缺额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应召开股东大
会补选。因缺额而补选出来的董事,以补任原任期为限。

第四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
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

第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权力:

1、签发公司基本制度及其他重要文件;

2、签发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文件;

3、签发向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推荐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文件;
4、签发董事会职权范围内已通过的文件;

5、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文件、合同、协议等;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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