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蒽特: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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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21: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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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4-010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行。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他情形的除外。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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