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新材: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及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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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0 17: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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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1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及

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七月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及

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合”或“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福莱新材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锁”)及调整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并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解锁、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独立支持
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解锁、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解锁、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锁、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主要决策程序

1.2023年 6月 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李耀邦、聂胜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 6月 25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明确意见。

3. 2023 年 6 月 26 日至 2023 年 7 月 5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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