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证券代码:605399 证券简称:晨光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7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
(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公司依据规定对会计政策作出相应变更,并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其中关于“关于流
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
计处理”的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公司依据规定对会计政策作出相应变更,并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关于《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根据“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规定进行调整。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2022
年度合并利润表、利润表的相关项目累积影响调整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数
合并资产负债表
递延所得税资产 15,047,359.24 15,625,923.35 578,564.11
递延所得税负债 11,138,661.37 11,860,040.08 721,378.71
未分配利润 1,290,181,147.99 1,290,038,333.39 -142,814.60
合并利润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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