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1-19
招股意向书附录目录
1、 发行保荐书(补充封卷稿) 2
2、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补充封卷稿) 40
3、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2017 年至 2020 年 1-6 月) 102
4、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17 年至 2020 年 1-6 月) 342
5、 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2017 年至 2020 年 1-6 月) 364
6、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9 月审阅报告 401
7、 法律意见书 545
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28
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651
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0
1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878
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916
13、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1132
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1142
15、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1156
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1166
17、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1282
18、 律师工作报告 1314
19、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1442
20、 关于核准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0】3439 号 1487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声 明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人”)接受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子园”、“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有关规定,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项目组成员简况
(一)保荐代表人
财通证券指定张士利、戴中伟二人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 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张士利先生执业情况:现任财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 人、法学硕士、非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曾主持或参与了 四川九洲(000801.SZ)、浙江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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