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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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四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丰电器”、“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帅丰电器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帅丰电器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仅就帅丰电器本次回购注销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
帅丰电器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帅丰电器本次回购注销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提呈审查或公开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帅丰电器在其为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帅丰电器实行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21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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