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茂泰: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永茂泰资讯
2024-04-26 19: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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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证券代码:605208 证券简称:永茂泰 公告编号:2024-028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对公司原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根据财政部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
〔2023〕21)(以下简称“第 17 号解释”),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执行的原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地变更。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
21),主要包括“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
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 3 项内容。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对现行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第 17 号解释的规定,公司对现行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变更后公司执行的新会计政策内容如下: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列示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 6 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披露

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
1)关于契约条件的信息(包括契约条件的性质和企业应遵循契约条件的时间),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2)如果存在表明企业可能难以遵循契约条件的事实和情况,则应当予以披露(如企业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后已采取行动以避免或减轻潜在的违约事项等)。假如基于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企业将被视为未遵循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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