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通燃气: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洪通燃气资讯
2025-01-07 18: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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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1-08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通燃气”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洪通燃气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0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采用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00,000股,并
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
本为 120,000,000 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160,000,00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股东持有的限售股,涉及股东数量 3 名(详见本核查意见之“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之“(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限售股数量为 150,499,5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20%。限售期为自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及股东在前述限售期限基础上按照各自承诺延长限售期 6 个月(具体详见本核查意见“三、本
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解除限
售并上市流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6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20,000,0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40,000,000股。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公司以利润分配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6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6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3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6,000,000元(含税),转增 48,000,000 股,本次分配后,公司总股本数量由 160,000,000 股增加至208,000,000 股。

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公司以利润分配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08,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36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4,000,000 元(含税),转增 74,880,000 股,本次分配后,公司总股本数量由 208,000,000 股增加至 282,880,000 股。

田辉、刘长江等 11 名股东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 61,660,443 股限售股已于
2024 年 1 月 9 日上市流通。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282,88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50,499,557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32,380,443股。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本次限售股形成后未发生其他股本变动事项。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洪兵、谭素清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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