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上海: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4年4月修订)
西上海资讯
2024-04-24 18: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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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5


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治理文件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当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并适用本实施细则。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
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剩余任职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向董事会提名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向董事会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根据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董事会的初步提名,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监事会提出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八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并以单独议案形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议案不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一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投票

第十二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监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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