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1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审核问询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4 层
二〇二四年五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4〕67 号)(简称“问询函”)已收悉,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的相同。
本问询回复的字体:
黑体(加粗) 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募集说明书、本次问询回复的修改、补充
目 录
问题 1.关于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 3
问题 2.关于前次募投项目 ...... 14
问题 3.关于融资规模 ...... 23
问题 4.关于业务及经营情况 ...... 46
问题 5.关于其他 ...... 94
问题 1.关于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将在扬州市江都区建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线,主要生产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部件、结构件、一体化压铸部件,丰富公司目前新能源产品种类。2)本次募投项目的主要产品包括新能源变速箱箱体、纯电电机壳体等;公司现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的主要产品包括燃油车转向零部件以及新能源汽车管柱、端盖等。3)公司已针对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已支付土地出让款,正在办理不动产权证。
请发行人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发行类第 6 号》第 4 条补充
披露本次募投项目的用地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产品,与现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在技术、工艺、应用领域、下游客户等方面的区别与联系,是否具有协同效应,本次募集资金是否符合投向主业的要求;(2)公司是否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核心技术并掌握相关核心工艺,相关技术来源及目前研发进展情况;(3)现有产能及产能利用率、规划新增产能情况,结合产品的市场规模及公司市场占有率、可比公司产能及扩产情况、意向订单或定点情况等,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
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发行类第 6 号》第 4 条对本次募投项目用
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发行类第6号》第4条补充披露本次募投项目的用地情况
公司对募投项目用地情况已于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及可行性分析”部分补充披露如下:
“(一)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
6、项目相关手续情况
发行人就本次募投项目用地已于 2024 年 4 月 2 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根据证载信息,证书编号为苏(2024)江都区不动产权第 0011831 号,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用地,权利性质为出让,坐落为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陈庄村,面积为 134,612.0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至 2073年 11 月 6 日止。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收购资产;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使用自有土地,不涉及租赁土地或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用地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地等其他不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情形;发行人已取得本次募投项目用地使用权;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4 条关于募投项目土地使用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产品,与现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在技术、工艺、应用领域、下游客户等方面的区别与联系,是否具有协同效应,本次募集资金是否符合投向主业的要求
公司目前主营业务为从事汽车铝合金压铸件生产销售,包含燃油车和新能源车的铝合金压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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