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1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GLO2024BJ(法)字第 0110-1-2 号
致: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嵘泰股份”)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委托审计机构对发行人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
计,就发行人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期间,与本次发行相关法
律事项,本所律师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 〔 2024 〕67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针对上交所《问询函》涉及的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仅供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用语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询函》第 1 题
1. 关于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将在扬州市江都区建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线,主要生产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部件、结构件、一体化压铸部件,丰富公司目前新能源产品种类。2)本次募投项目的主要产品包括新能源变速箱箱体、纯电电机壳体等;公司现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的主要产品包括燃油车转向零部件以及新能源汽车管柱、端盖等。3)公司已针对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已支付土地出让款,正在办理不动产权证。
请发行人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4 条补充披露本次募
投项目的用地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产品,与现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在技术、工艺、应用领域、下游客户等方面的区别与联系,是否具有协同效应,本次募集资金是否符合投向主业的要求;(2)公司是否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核心技术并掌握相关核心工艺,相关技术来源及目前研发进展情况;(3)现有产能及产能利用率、规划新增产能情况,结合产品的市场规模及公司市场占有率、可比公司产能及扩产情况、意向订单或定点情况等,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
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4 条对本次募投项目用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发行人就本次募投项目用地已于 2024年 4 月 2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根
据证载信息,证书编号为苏(2024)江都区不动产权第 0011831 号,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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