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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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庆楼”)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股份回购》(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文件,并就相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公司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承诺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同庆楼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同庆楼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差异化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应分配股数存在差异,需进行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息处理,具体差异化分红方案如下: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1 元(含税)。
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260,000,000 股,扣除回购专户的股份 999,987 股,以余额 259,000,013 股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06,190,005.33元(含税)。
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和依据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本 次不参与利润分配股份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根据公司提供的差异化申请文件、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
案》及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公告的《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
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截至 2023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完成股份回购,
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数量为 999,9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846%,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根据《回购指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
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即,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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