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康股份:华康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华康股份资讯
2025-03-27 17:59:51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5-03-28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张其宾、谭瑞清、汤阴县豫鑫有限责任公司、谭精忠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河南豫鑫糖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作出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 100%股权,该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已详细披露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审批事项及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张其宾、谭瑞清、汤阴县豫鑫有限责任公司和谭精忠,交易对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资产完整所有权,不存在影响标的资产交付或过户完成的情形。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 100%的股权,标的资产不存在其股东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标的公司 100%的股权,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标的公司资产完整,拥有与经营相关的各项资产。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不会影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4、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购买标的公司 100%股权,标的公司近年来经营情况良好。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
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6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