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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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德股份”、“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实际控制人孙袁、朱晴华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联德股份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准确及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联德股份的股份,与联德股份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联德股份本次增持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联德股份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联德股份本次增持等相关事项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联德股份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增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孙袁、朱晴华,二人基本情况如下:
孙袁,男,1959 年出生,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为 3101091959********;
朱晴华,女,1977 年出生,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为 3301251977********。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资料及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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