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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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11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以及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 14 点 00 分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
区新科路 15 号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
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进行,其中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上午9:15—9:25,
9:30—11:30 及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1,517,3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028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0,000,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967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9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17,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615%。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故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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