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以充分保障关联交易的公允、合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制定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1月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系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
司的关联人: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
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
第九条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
于三十万元(不含三十万元)的交易由董事长决策,但该交易事项与董事长存在关联关系时,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三百万元(不含三百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低于0.5%(不含0.5%)的交易由董事长决策,但该交易事项与董事长存在关联关系时,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三
十万元(含三十万元)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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