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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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悦护理”或“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豪悦护理的委托,担任其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豪悦护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仅就豪悦护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豪悦护理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文件,本所律师系基于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豪悦护理在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豪悦护理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豪悦护理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提呈审查或公开披露。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1 年 7 月 30 日,豪悦护理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7 月 30 日,豪悦护理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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