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特纸: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五洲特纸资讯
2024-04-24 15: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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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5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进一步明确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相关事项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但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等主体对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通过公司证券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大股东及董监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应当保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应对其本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其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定期检查大股东及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 转让、买卖

第十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监高。

公司董监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通知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在首次增持公司股份前拟自愿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第三章 增持股份行动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监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因董监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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