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部分正文 ......3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3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4
四、发行人的设立......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7
六、发起人和股东......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8
八、发行人的业务......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1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7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7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7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2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32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2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3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33
二十三、结论意见......34
第二部分签署页 ...... 3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为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贵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3 年 12 月为贵公司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
作报告》),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为贵公司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
于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为贵公司出具了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 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除另有说明外,本所对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期间内”)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所
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律师已经为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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