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星”或“公司”)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深圳新星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313号文核准,公司于2017年7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为29.93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8,600,000.00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47,018,905.6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551,581,094.34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8月1日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职业字[2017]15377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441号文核准,公司于2020年8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人民币595,000,000.00元,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5,0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9,460,500.00元(含税)后的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585,539,5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19日存入募集资金专户。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含
金到账情况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职业字[2020]34187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三)前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1、前次使用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9年9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40亿元,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0年8月12日,公司已提前将上述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40亿元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0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40亿元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1年5月12日,公司已提前将上述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40亿元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1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47亿元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2年5月17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47亿元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2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47亿元的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3年2月23日,公司已将1.47亿元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前次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0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50亿元的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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