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3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控价格、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二章 持股变动规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
日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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