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3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经营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指:
(一)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持有其 50%以上股份/股权的公司或持有其股份/股权在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
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
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第六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
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七条 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
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规范管理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子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需由公司执行委员会事前批准。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并
按照章程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年度用人计划需获得公司执行委员会事前批准。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或提名董事、监事人选时,应先获得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同意,在履行子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批准及聘任程序后方可上任。
第十二条 子公司总经理聘任和解聘总经理助理、部门负责人等企业核心
骨干,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意见,任命宣布后报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员应当充分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利,在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须经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批后,
由所在子公司发放;薪酬发放后须报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子公司其他人员的薪酬在年度预算总额内由子公司总经理决定;薪酬范围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等收入,须于发放后报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子公司对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
重大事项,需按《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及上市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子公司相关责任人须根据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事先将上述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或公司董事会执行
委员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或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统一的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身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基础工作,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筹集和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地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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