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3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为自身债务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但公司与控股子公司间相互提供担保以及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一) 遵守《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
(二) 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三)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四) 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第五条 公司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相关责任人应当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 与担保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五)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 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核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财务部。
财务部应审慎核查担保资料与主合同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未决及潜在的诉讼,防止被担保对象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降低潜在的对外担保风险。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直接受理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或接报其他部门转报的担保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进行调查或复审,拟定调查报告,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对外担保是否可行的意见。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查及审批
第九条 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后报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核后,提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上述调查报告与核查结果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经营状况及资信状况进一步审查,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供其他补充资料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补充。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被担保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并不得通过为该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 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四)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五) 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六) 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或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七)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商业信誉不良的企业。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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