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从董事中选举产生,并由 3 名或以上成员组成,战略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书面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符合规定的独立董事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督促并提出报告;
(六)负责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检查、分析公司重大战略项目的实施情况;
(二)对公司长远规划、重大项目投资的分析和评价;
(三)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视公司的实际需要召开,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当有两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议。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3日以上发出。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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