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遴选、审核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从董事中选举产生,并由 3 名或以上成员组成,提名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书面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符合规定的独立董事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负责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视公司的实际需要召开,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以上发出。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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