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和外部审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七条 公司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审议,确定选聘文件;
(三)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选聘文件执行会计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严格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拟定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司财务部门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五)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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