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信息: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
金桥信息资讯
2024-07-22 17: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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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23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金桥信息)

根据本所与金桥信息签署的《律师服务合同》,作为金桥信息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金桥信息2022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现行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金桥信息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并未就中国境内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境内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或中国境内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本所经办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境内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且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要求公司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应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金桥信息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桥信息为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2年2月21日,金桥信息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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