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4-18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
保障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和第四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以上;
(六)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上条所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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