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
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特决定设立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于控
股股东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其不适合担任董事,有权予以拒绝。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由
提名委员会推选,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
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六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
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
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规
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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