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在金融机构
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下属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
司)。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得
进行投机和单纯的套利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必须基于公司外汇收支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
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
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
不得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审批原则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及子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范围内执行。
第十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并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或子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其他相关人员,在公司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权限内具体实施和管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或子公司资产财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部门,负责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制订、报批,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审计风控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第十四条 证券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组织外汇套期保值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为:
1.公司或子公司资产财务部门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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