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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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12 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2024]第 0181 号
致: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太太”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就好太太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就本次激励计划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北京市邦盛(广州)律师
事务所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邦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好
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于 2024 年 1 月 23 日出具了《北京市邦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好太太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邦盛(广州)律师事务
所关于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出具了《北京市邦盛
(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好太太就实施本次回购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好太太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得到好太太如下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好太太实施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好太太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好太太的文件引述。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好太太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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