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8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信誉;
(六)具有审计上市公司工作经验,并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
(一)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最迟于下一审计年度前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应聘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财务部对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
(三)审计委员会对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依据评价标准对其进行客观评价,形成决议。
(四)审计委员会根据拟聘用结果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并报请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进行续聘。续聘可以不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由审计委员会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等评价其胜任能力,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决定续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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