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3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广州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29&11&10层
Address: 29&11&10/F Chow Tai Fook Finance Center, No.6 Zhujiang Dong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P.R.China, 510623
Website:http://www.etrlawfirm.com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夏潘攀律师、陈永城律师(下称“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及程序、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下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计票、监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真实、准确、完整,其中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决议召集。
2024年10月26日,公司董事会于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予以公告。
2024年10月30日,公司董事会于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增加的临时议案事项,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4年10月26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2日15点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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