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4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证券部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任证券部负责人。
第三条 定期会议
3.1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3.2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4.1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4.2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3)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4)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5) 监事会提议时;
(6) 总经理提议时;
(7)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8)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6.1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6.2 证券部在收到第 6.1 款所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6.3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会议通知
8.1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包括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全体董事和监事。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两日前以
直接送达、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但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或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通知期限的除外。
8.2 会议通知的内容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日期、地点;
(2) 会议的期限、召开方式;
(3) 事由及议题(会议提案);
(4)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3)项内容。
8.3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九条 会议的召开
9.1 董事会会议须经过半数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通过电话或其他电子通讯设施参加董事会会议,且参加该会议的全部董事均能够相互通话,应视为该董事出席了该次董事会会议。
9.2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10.1 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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