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27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董事会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4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会议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在保证资金满足日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积极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分红政策、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在积极回报投资者的同时也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2、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系基于公司的发展阶段和财务状况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了股东利益与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求,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和股东的长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所必需的执业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得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服务,很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独立董事对于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无异议。
三、对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2、该专项报告描述的内容真实、准确,能够如实反映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荆娴 蒲一苇 程峰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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